江西省消防条例自何时起施行江西省消防条例自1995年12月20日起施行。江西报考消防工程师有什么要求?江西报考消防工程师有什么要求?江西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者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专职消防队和志愿者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2/省消防规》,制定本办法。

一级注册 消防工程师有哪些省份是考后 审核

1、一级注册 消防工程师有哪些省份是考后 审核

考完审核省份有:湖南、广东、重庆、吉林。1.考完/1,省份为:湖南、广东、重庆、吉林大理教育提醒:2。考前/1,省份为:北京,四川,广西,陕西,新疆,海南,宁夏,贵州,安徽,。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西省 消防条例》的决定(1997...

2、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西省 消防条例》的决定(1997...

1。删除第四十二条。2.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分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单位有责任的,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消防重点部位等容易引起火灾或者人员伤亡的场所的安全距离内焚烧物品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二)妨碍报警或者拒绝为火警人员和消防人员提供便利的;(三)在火灾调查中不保护火灾现场或者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明的。

 江西报考《 消防工程师》要什么条件

3、 江西报考《 消防工程师》要什么条件?

江西报考消防工程师有什么要求?符合消防工程类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消防安全技术4年;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消防 5年安全技术;消防工学学士,工作满4年,其中消防安全技术满3年,可报考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消防教师资格证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条件-0: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注册条件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均可申请一级注册。

4、 江西省专职 消防救援队和志愿 消防救援队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和志愿者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者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救援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

专职单位消防救援队是指企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消防。志愿者消防救援队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自愿无偿组建的从事灭火救援和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的救援组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和志愿者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的领导,依法建设专职消防救援队伍,落实保障措施,确保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5、 江西省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按照政府统一领导的原则, 单位负总责,公民积极参与,党政共担责任,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安全责任主体,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安全的负责人消防,对本单位、本场所的安全全面负责消防。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6、 江西省 消防条例自什么施行

江西省消防条例自1995年12月20日起施行。江西省消防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各自领域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 .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消防计划并组织实施;2.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设备配置、消防培训基地建设和消防机构建设;3.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5.制定火灾事故和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火灾扑救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并定期组织演练;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7、 江西省专职 消防队和志愿 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和志愿者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隐患,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专职政府消防团队是指除公安消防团队以外的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职消防团队;专职消防团队是指企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团队。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职消防队伍和志愿者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投入,确保/。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专职消防团队建设和志愿者消防团队建设。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和志愿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

8、 江西省 消防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的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第三条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在工作中贯彻执行。做好工作消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预防和扑救火灾是每个单位和个人的义务。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领导,公安部门依法监督消防工作。

第五条每年11月9日为省消防日。第二章消防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做好消防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消防的经费投入,确保消防的设施装备水平适应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内收取消防设备建设费,具体征收范围、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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