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消防Provisions青岛City消防行政规定(1996年10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第三条消防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遵循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原则。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若干规定(2004修正

1、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若干规定(2004修正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个人生命、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Law、山东消防 Regulations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消防工作,区(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消防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青岛 消防规定

派出所负责消防对辖区内居民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的单位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交通、建设、规划、卫生、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铁路、港口、民航、林业、园林等机构部门和单位应当与公安消防机构建立应急联络网络,确保重大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的统一动员和指挥。第四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市消防专业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

2、 青岛 消防规定

青岛city消防管理条例(1996年10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隐患,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第三条消防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遵循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原则。第四条人民政府应当将消费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费事业的发展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区(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具体履行消防监督职能。军事设施的工作由主管军事机关负责,公安部门予以协助,林地防火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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